笔者在本文中所说的“保险金请求权”特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人身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保险金请求权。由于目前司法界关于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理解和认定不尽一致,故笔者在此就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几个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最高法院关于受益人转让保险金请求权的特别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三)”】发布施行前,未见相关法律文件专门就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作出任何规定。在司法界,此类案件的裁决结果存在乱象。
2015年12月1日保险法解释(三)开始施行,其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除了例外情形,受益人如果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他人,法院应当支持。这是最高法院基于合同自由原则以及保险市场的实际需求,对“受益人”转让保险金请求权专门开的一个口子。
关于“受益人”的定义,《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根据该规定,“受益人”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只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了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这个人才能被称为“受益人”。
结合以上解释(三)第十三条,只有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受益人”才有权转让保险金。
二、没有指定“受益人”情形下的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问题
由于人身保险金请求权具有鲜明的人身属性,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不能转让。比如,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受了重伤,如果允许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他人,则可能涉及道德等问题。此类案件应当仔细审查转让的原因等,极为慎重地认定转让的效力。如果发生了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事故,则一律应当认定为不能转让。
《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根据该规定,如属于没有指定受益人等情形,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则转化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应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司法裁决不一致的问题亟待通过立法的方式解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人身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问题并不是特别复杂,什么情况下可以转让,什么情况下不能转让,相关规定基本是明确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能否转让问题的理解和认定却是不尽相同。通过上网查询,我们可以看到相同案情下不一样的裁决结果。有的认定可以转让,有的认定不能转让。有的明明没有指定“受益人”,却仍然将保险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作为认定保险金请求权可以转让的依据。此类裁决乱象已经持续多年,笔者在此呼吁立法者或者最高司法机关尽快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将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的问题一一予以明确,以彻底解决司法裁决不一致的问题。
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希望立法者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或作出相关司法解释,以终结这些乱象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