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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领养+宠粮月付”商业模式的法律风险与治理建议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5-07-14 13:23  打印此页  关闭

   在一些城市商场的透明橱窗里,幼猫幼犬的萌态与“0元领养”的标语吸引着无数爱宠人士驻足。这种宣称“免费领养”的新型商业模式,实则要求消费者签订长达数年的宠粮月付协议,形成隐蔽的消费链条。当消费者发现实际支付费用远超宠物价值,且面临“宠物病死仍须付款”的困境时,“爱心领养”逐渐异化为对善意的系统性收割。相关投诉平台数据显示,2024年相关投诉量激增至2100余条,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的占比高达53.32%,而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已逾56起。相关“领养”纠纷体现出性质认定分歧、权益多维侵害、监管多处漏洞等问题,亟须通过规则创新实现司法裁判与行业治理的协同优化。

  一是合同性质的三重司法分歧。有法院认为,消费者支付的宠粮费用实质构成宠物对价,协议核心是捆绑销售而非公益行为,应认定为买卖合同,消费者违约则承担违约责任。有法院认为,消费者无需支付宠物对价,仅履行附属购粮义务,应认定为附义务赠与,消费者违约时,适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撤销规则,商家可撤销赠与并收回宠物。有法院创新性拆分法律关系,认为应分别处理宠物赠与和宠粮买卖,消费者违约时商家可解除买卖、撤销赠与。

  二是消费者权益的多维度侵害。有案例显示,店员口头承诺“完全免费”却未告知分期付款,扫码签约时故意遮蔽关键条款,法院认定前述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剥夺了消费者知情权。有案例显示,消费者以高于市场价格近一倍的标准购买猫粮。更有甚者,商家跑路后消费者仍被第三方平台持续扣款,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被架空。有案例显示,消费者“领养”猫患病后,商家提供合同约定的可选择方案为支付违约金退猫或一次性付清剩余购粮款,消费者救济无门,此类条款因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被法院认定无效。

  三是行政监管的复合性漏洞。动物防疫存在盲区,部分商家提供的“免费”宠物未取得检疫证明,违反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金融监管缺位,支付平台信用付款工具被滥用为变相信贷,其本质系“以信用为抵押的宠物贷款”,利息则隐藏在商品溢价中。行业标准缺失,我国尚无《宠物领养管理条例》,导致宠物健康保障期过短、合同无备案审查机制。

  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推进规则重构,立法与监管要协同突破。制定专项法规,推动《宠物领养管理条例》出台,强制设立7天健康保证期及15天冷静期,要求商家交付时提供动物检疫报告,并建立合同备案审查机制。金融属性定性,将符合“付款周期超过12个月、总费用超过宠物价值150%、关联信用工具”等特征的宠粮月付纳入金融监管,要求披露综合年化成本,禁止强制捆绑销售。平台责任强化,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宠物领养商户白名单”,开通一键解约通道,并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对溢价超50%的套餐触发风险预警。

  二是发挥司法裁判功能,促进类案规则的统一。建立四步审查法:按照总费用/市场价值比,穿透合同性质;识别霸王条款;核查健康告知义务;以实际损失为基础酌减违约金。推广示范性裁判规则:确立“宠物患病期间暂停支付义务”“违约金以未履行金额的30%为上限”等标准,对已付款但未交付的宠粮支持消费者主张返还相应款项。创新责任承担方式:在商家提供劣质宠粮时,可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认定消费者有权自行采购替代品并折抵套餐金额。

  三是行业共治,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行标准化合同,由宠物行业协会发布《领养协议示范文本》,明确宠物所有权即时转移、健康保障期不得低于7天、允许自选合规宠粮等规则,增设“宠物死亡/重病时无责解约”条款。建立信用联动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公示存在多次销售病宠、虚高定价等违法商家黑名单,禁止其接入信用支付平台;同时认证“诚信领养机构”。提升消费者维权能力,法院与消协联合发布相关风险提示和维权指南,倡导签约前“三查”,即查资质、查疫苗本、查投诉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