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于法院在答辩期届满前能否依职权裁定移送管辖,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相反的观点和做法。肯定说认为,管辖权的审查和确定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即使在答辩期届满前,法院也有权直接依职权审查并裁定移送管辖,而且现行法律亦未明确限制答辩期届满前不得依职权裁定移送管辖。否定说认为,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应诉答辩构成默示协议管辖时,法院应适用管辖权异议程序或者应诉管辖制度确定案件管辖权,不得再依职权审查确定案件管辖权,故在答辩期届满前,不得依职权裁定移送管辖。对此,亟需从理论上进行深入分析论证,以期消除认识分歧,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笔者认为,为保障当事人的法定管辖异议权以及应诉管辖权,及时确定管辖法院,提升诉讼效率,避免一事多案,法院在答辩期届满前不宜直接依职权审查裁定移送管辖,而应根据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是否应诉答辩、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等,视情依法审查处理。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答辩期届满前不得依职权审查裁定移送管辖,符合司法解释法条文义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中,文义解释是首先应考虑使用的方法。因此,从文义解释看,该条应理解为依职权移送管辖的期限,一般为“答辩期届满后,一审开庭前”,否则如果允许在答辩期届满前依职权移送管辖,该条应直接规定为“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不必再增加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这一时间限制和“未应诉答辩”这一条件限制。从文义上反向解释该限制性规定,应理解为如果当事人在答辩期内应诉答辩的,即使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一般也不得裁定移送管辖。因此,必须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等待答辩期届满后,如果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未应诉答辩,才可以依职权审查并裁定移送管辖。这也是2012年修正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应诉管辖制度,对依职权移送管辖的随时性作出的限制。
其次,答辩期届满前不得依职权审查裁定移送管辖,更符合立法体系精神。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虽然该条并未明确依职权审查裁定移送管辖的期限,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受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因此,法院不得在答辩期届满前依职权裁定移送管辖,否则将可能剥夺当事人的法定管辖异议权和应诉管辖权,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制度。从司法实践和审判管理看,依职权裁定移送管辖案件,裁定作出后即可以结案,而且移送错误的,有的尚未纳入管理考评。在案件总量大的突出困难挑战下,为了提升办案效率,实践中出现了不等答辩期届满,甚至不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就直接依职权移送管辖予以结案的情况。
此外,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议管辖制度与维护管辖公法秩序之间的关系来看,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立法精神体现为,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管辖有效,即有约定从约定,当事人合意优先。因此,从当事人协议管辖(包括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优先出发,应等待答辩期届满后,如果当事人不应诉管辖的,才宜依职权审查裁定移送管辖,否则也将违反现行法关于一般情况下协议管辖优先的立法精神。
最后,答辩期届满前不得依职权审查裁定移送管辖,更利于提升诉讼效率。如果当事人进行了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情况下构成应诉管辖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无需再依职权裁定移送管辖,可直接进入实体审理。如果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则法院不得再依职权裁定移送管辖,必须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一般情况下,二审法院必须依法在一个月内作出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此种情形,因审限管理、绩效考评等要求和考量,法院审查处理管辖异议问题的时间一般较短。如果允许受诉法院在答辩期未届满前依职权裁定移送管辖,一旦受移送法院认为移送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则受移送法院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移送法院和受移送法院不属于同一省市的同一中级人民法院或同一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则必须依法层报同一省市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到最终确定管辖法院所耗费的时间一般远超过法院审查处理管辖权异议问题的时间,而且会衍生出多个管辖案件,导致一事多案,程序空转,既耗费了司法资源,又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感受度。退一步说,等待答辩期届满后,才视情决定是否需要依职权审查并裁定移送管辖,并不会影响审理效率,因为一般情况下,无非就是多等待15天答辩期而已。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已经开庭审理的,不得依职权裁定移送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违反了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专门管辖的规定,即使案件已经开庭审理,也应当在判决前依职权裁定移送管辖。而且《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已经进行应诉答辩,一审法院对案件是否违反专属管辖规定都应及时依职权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无论是否已经开庭审理,都应及时依职权裁定移送管辖;否则,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将裁定撤销原判,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戴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