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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父亲有遗弃行为 亲生女无权继承遗产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3-23 09:38  打印此页  关闭

    小李没有想到作为父亲李某唯一的亲生女儿,在父亲去世后自己竟然没有遗产继承权。3月20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遗产继承案,一审确认李某的遗产由小李的姑姑继承。

   小李的母亲与父亲李某于1975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小李跟随母亲生活。李某离婚后一直未再婚,并于1985年调至东营工作。去年年底,李某在东营病逝,遗留80型楼房一套。李某去世后,李某的姐姐主张对李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向法庭提交了李某的临终谈话记录,证明自己依法应享有继承权,而小李认为自己是李某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继承李某的房屋,因此小李将姑姑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自己对房屋的继承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姐姐提供的证据证实了其对李某尽了生养死葬义务的事实。且其提供的李某临终谈话记录,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并由临终看护人之一记录,且见证人出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质询,记录内容与见证人的当庭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小李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亦未向法庭申请鉴定,对该证据法院依法予以采信。该份证据虽然不具备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内容反映了被继承人李某对其房产的处理意向,在遗产分割时应予考虑。小李作为被继承人唯一的亲生女儿,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自1975年被继承人李某与前妻离婚后,小李跟随母亲在外地生活,虽然在最初的几年里,小李和父亲有过来往与联系,但小李不能向法庭提供其在2000年至2007年父亲病重且需要有人照顾期间,来东营照顾李某生活或处理丧事的证据,可以认定小李对父亲有遗弃行为,依法应丧失继承权。被继承人李某遗留的房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其姐姐继承。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