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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行窃,数额不大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6-15 09:55  打印此页  关闭

    2009年2月15日,李某携带匕首等作案工具,采取翻墙、撬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家中,盗走儿童银手镯三只、旧手机一只,经鉴定,财物价值尚不足500元。鉴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才构成盗窃罪,李某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即李某没有达到盗窃罪的追究标准,因而其不构成盗窃罪。最终,法院终审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李某入室盗窃,虽因数额不达标准而不构成盗窃罪,但可定非法侵入住宅罪。这里涉及牵连犯问题。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对牵连犯的处理,我国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按照数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本案中,李某的目的是为了盗窃,但其采取翻墙、撬锁入室的手段,又触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虽然其因金额问题尚不构成盗窃罪,但如果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则必须择其重罪处罚,即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其故意进入被害人住宅,是一种恶意和危险行为,当属“非法”;另一方面,李某未经被害人同意而进入他人住宅,已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居住权、住宅安宁权,当属“侵入”。《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李某最终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